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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房地產如何利潤分配

發布時間:2021-02-15 01:36:51

『壹』 土地轉讓開發企業合作開發房地產取得分成款如何納稅

土地轉讓,開發企業合作開發房地產,取得分成款,如果是分紅,個人股東交納個人所得稅;法人股東差額交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收到的土地出讓金,需要交納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契稅、印花稅等

『貳』 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會計處理

應視為以甲房地產公司的一項長期股權投資。盈利後分成應視為對方實現利潤的股利專分配屬。
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171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171 000 000

『叄』 合作建房 利潤分配方案

如果還沒有開始的話,你朋友要先做兩項工作:
一、先取得一分正式的土地價值評估報告;版然後,制定權調研計劃並生成一份樓盤價值分析報告。

也就是說,先要明白自己手裡這塊地凈值多少錢,跟人合夥能佔多少股份,到銀行能貸多少款出來。還要明白房產開發出來,除去尾房銷售的部分,投資回報多少,現金迴流狀況怎麼樣,如果貸款開發滯銷的風險有多大。

二、風險的評價。1.各方面資金能不能及時到位;2.開放項目質量控制水平;3.銷售的風險。

即使對方出資現金一部分,我認為大部分的資金來源應該還是銀行貸款;因為房地產行業,如果都是自有資金,那就不太現實。不管貸款來自何方,銀行利息和交付期長短是有直接關系的,這個關系需要計算,否則還談不上利潤分配,因為風險越大,利潤自然越高。這是其一。

另一方面,項目開發者承擔一部分風險,不管是誰開發,他要承擔這部分風險並享有一定利潤。

最後是銷售的風險,誰來負責運營和回款,這部分風險和利潤也要考慮在內。

因此,不是簡單說一方出地,一方出錢就可以分配利潤了,上面這些職責都得明確了,才能公平分配。

『肆』 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一方出土地一方施工建設銷售,項目完畢後土地出讓金如何返還和分配!

提問者和答題者都混淆了「股東」與「債主」的本質區別。
既然是合作開發,雙方應是股東回關系。而不答是借貸關系。只不過一個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另一個股東是資金入股。而按土地使用權入股一方,在成立項目公司時,應該已經明確了它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涵蓋各種與取得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折算成出資的比例和金額。再者,土地的成本不止出讓金一項,還有動拆遷補償費,這個費比出讓金要高許多了。誰出的?
既然是股東關系,則雙方能分配的只能是稅後利潤,並且應按股權比例分配。各方的費用開支都進入成本。總收入減去總成本(含各項法定稅、金、費),就是利潤。
「返還」是無息佔用資金的借貸;「分配」是合夥人對事後利益(含虧損)的瓜分(分擔)。

『伍』 合作開發網站項目,股權和利潤如何分配

如果是三個好朋友一起搞的話,團結,互惠互利,長久合作才是最重要的,內其實比例容分配問題還是要分清楚的,親兄弟,明算賬,但是切勿把錢看的太重,否則遲早要散的。
1、純利潤的分配:如果大家出資一樣多的話,那就想都不用想1/3的比例三個人去分。好朋友一起創業就是這樣的,不管你做的多與少,出資一樣的話,那每個人的獲利比例也是一樣的。
2、發展上的投入,在前期幾乎是全部投入,也沒多少盈利可計算的。
先做起來,再談錢。

你們會做程序,而且建站,呵呵,以後給你拉點生意吧。保持聯系!

『陸』 房地產合作開發可以不按出資分配利潤嗎

可以,合同可以約定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利潤。
在公司法 和合夥企業法里都有規定。

『柒』 我公司和其他一房產公司合作開發(土地是他的,我公司負責開發),最後的利潤如何分配有相關規定嗎

提取法定公積金後可以任意分割。具體 看 公司法

『捌』 房地產公司 利潤分配

你們前期開發的,如果沒有盈利是不能提前支付利潤的。

如果提前支付,所支付的利潤是要被追回的。

因為程序不合法。

稅務機關這個只要納了稅了問題到不大。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玖』 與個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產生的利潤如何交所得稅

問內來容: 我公司與某自然人合作自開發一房地產項目,公司作為開發商。雙方約定按一定的比例投資及分配利潤(公司:自然人=7:3)。假如此項目結算後產生100萬的總利潤(按約定公司佔70萬,自然人佔30萬),請問:1、應如何交所得稅?是全部(100萬)按企業所得稅25%交?還是70萬按25%,30萬按個人所得稅20%交?2、假如,此項目雖有利潤,但同時期公司的利潤總額為負數,是否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謝謝! 一、該房地產項目應單獨建賬核算,結算產生的利潤要按規定25%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稅後利潤再按規定進行分配。二、你公司同期發生虧損,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所得可用於彌補虧損。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咨詢答復僅作為稅收法規學習的參考意見,不作為執法依據

『拾』 [轉載]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的法律風險、對策及如何起草

按照該司法解釋對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定義,可以看出,合作開發房地產有三個法律特徵:一是共同出資;二是共享利潤;三是共擔風險。近些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現象非常普遍。上述司法解釋摒棄了共同經營的要價,「共同經營」不是合作開發協議的法律特徵,它並不影響法院對該協議性質的判斷,使合作開發房地產不同於聯營。2、合作方式的多樣化(1)從出資方式上看,當事人可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有形資產出資,也可以技術、勞務等無形資產出資。實踐中,往往以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作為出資。 (2)從組織方式上看,可以分為法人型(項目公司型)合作開發和合夥型、合同型合作開發(後兩種統稱為非法人型聯營,即非項目公司型)。現實中,因採用非項目公司型的合作方式不用組建新的企業法人,比較簡便靈活,故非項目公司型的合作開發是目前房地產合作開發中採取比較多的方式。但「三資」企業的特殊性,一般採取項目公司型的方式合作開發房地產。(3)對外名義上,可以以雙方共同名義開發,也可以以其中一方的名義開發(4)收益分配上,可以分配建成的房屋,也可以分配銷售款或者利潤等(5)雙方的資質上看,表現為雙方都有資質,土地提供方沒有資質但資金提供方有資質,土地提供方有資質但資金提供方沒有資質。 (二)法律風險1、合作開發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 在實務中,很多合作開發合同由於簽訂時沒有仔細審查其合法性,導致在土地價格大幅度上漲後,土地轉讓方毀約,用的最多的理由就是主張合同無效,由於房地產的法律規制多,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合同無效的風險。 司法解釋規定合作開發必須具備的特徵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若不具備這些特徵,該「合作」的性質便有待商榷。實踐中通常表現為: 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根據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分別適用劃撥或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法規。 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 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 《解釋》規定,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合作開發合同按照合同實際內容、真實目的給合同定性。而當事人簽訂的「名不副實」的合作合同,多數是為了規避我國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轉讓及禁止企業間直接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若當事人之間不發生糾紛,則通常「相安無事」。但是,一旦糾紛發生,原先設定的合同條款很可能為無效條款,當事人就需要面對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行政處罰等相關法律後果,其結果很可能是一方成為法律上的犧牲品。例如實踐中一方利用合同無效的瑕疵,主動提起合同無效之訴,以達到不履行合同或者提前收回投資款的目的。 甲方有土地使用權但無資質,乙方有資質,以乙方名義開發,應將土地使用權過戶至乙方名下。如果產生糾紛,則對甲方極為不利,因為很有可能將面臨,該合同被認定為名為聯營(合作)實為掛靠(出租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的無效合同的風險。 無效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財產後果的處理 在本文中提到了導致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會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財產處分問題。《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對財產的處理」。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5條規定,「經審查認定無效的合同,一方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因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賠償損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金數額,應相當於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故意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致合同無效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 但鑒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不能簡單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草帥處理了事。在尚無新法對此類合同無效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前,暫且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6條之規定,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可確認歸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所有,對方的投資可根據資金的轉化形態,分別處理:(1)資金尚未投入實際建設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將對方投入的資金予以返還,並支付同期同類銀行貸款的利息;(2)資金已轉化為在建中的建築物,並有一定增值的,可在返還投資款的同時,參照當地房地產業的利潤情況,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比例的經濟賠償;(3)房屋已建成的,可將約定出資方應分得的房產份額按現行市價估值或出資方實際出資占房屋造價的比例,認定出資方的經濟損失,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賠償」。 2、土地提供方的土地使用權存在瑕疵的法律風險;(1)劃撥土地審批手續 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所產生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劃撥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合作開發的,合作合同有效與否取決於政府的一紙「批文」。因此在發生糾紛時,政府想使合同繼續履行即可下批文,若政府不想合同繼續履行,即可由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直接訴請合作合同無效。而通常情況下,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保持著「良好的關系」。這無疑對資方是不利的。建議,在與土地方合作開發房地產時,第一步需要確認的就是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如確屬土地劃撥使用權,應在合同中約定由其中一方或者多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現實中,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一般與房地產開發同步進行(2)項目公司型合作開發應將土地使用權過戶至項目公司名下;(3)甲方有土地使用權但無資質,乙方有資質,以乙方名義開發,應將土地使用權過戶至乙方名下。如果產生糾紛,則對甲方極為不利,因為很有可能將面臨,該合同被認定為名為聯營(合作)實為掛靠(出租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的無效合同的風險。 3、資金提供方資金不到位或未足額出資的法律風險; 出資不到位糾紛在合作開發房地產中較為常見,出資不到位的行為性質為違約,違約方應當依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直至合同解除。關於出資不到位,如何分配利潤的問題。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僅以投資數額確定利潤分配比例的,才按實際投資比例分配利潤。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分配比例,則不管當事人是否足額交納出資都不受該條款的制約,而應該按照違約責任來追究出資不到位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因此,在合作人出資不到位的情況下,其他依約出資的合作人應當及時處理該問題,要求未出資的出資人出資,並且依約承擔違約責任,若未出資人依舊不出資,其他出資人可以解除合作合同。當然,合作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中對出資人未依約出資的情形,約定具體的處理方式,以減少糾紛解決成本。 4、因一方印章使用不善,給另一方帶來不可估量的其他經濟損失的法律風險; 5、一方利用財務上便利,在財務上做技術處理轉移利潤、銷售款等; 6、一方利用其關聯企業通過合同簽訂、簽證等方式轉移利潤、銷售款等; 7、投資爭議的法律風險 對投資額的增加或者利潤的減少按照過錯確定分配比例;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當事人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比例分配。 8、利益分配爭議的法律風險 合作開發房地產案件中,經常會出現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規劃建築面積不符的現象。這往往是因為市政規劃的變更、當事人對項目設計方案的變更等原因導致的。房屋實際面積在不同的情況下,可能超出規劃建築面積,也可能少於合同約定的面積,以下將分別進行論述。 在合作過程中,房屋實際面積超出規劃建築面積,首先應經過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準的,當事人請求分配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向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可能導致兩種不同結果,一種是批准,另一種則是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如前一種結果,超出部分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合法後,當事人對該部分面積分配比例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約定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如審批結果為後一種,超出部分被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的,將會予以拆除,其損失由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違約責任分別承擔;雙方違約責任無法確認的,參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分擔。同時,房屋實際面積的增加可能直接導致投資數額超出合同的約定(第二種可能是房屋實際面積不增加但實際投資數額同樣超出合同的約定),對於增加的投資數額,當事人對不符部分數額的分擔比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各方的投資數額比例分擔,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但出現上述第二種可能的,當事人存在過錯導致投資數額增加的除外。 由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遇到變更規劃、資金不到位、施工、合同約定不明等原因會導致實際建築面積少於合同約定,容易引發糾紛。在出現房屋的實際建築面積少於合同約定的面積時,當事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 ,則需追究過錯人的責任,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過錯當事人的責任,在分享利潤時少分相應的份額。在排除當事人過錯或者當事人過錯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9、合作開發違法、違章建築的法律風險 違法、違規建築主要包括無相關國土或規劃手續的工程,建設性質、規模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不符的工程。如果合作開發出現違法違規建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請求分配房地產項目利益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實踐中,當事人只能「曲線分利」,遇有此類糾紛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補辦相關手續,承擔相應行政責任,使得「違法、違規建築」變為「合法建築」,再行要求利潤分配;二是,若對於「違法違規建築」的形成,一方沒有過錯,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違約賠償。10、以預售款充抵出資,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的法律風險 預售款屬於提前獲得的預期利益,且該預期利益的真正實現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開發商將其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等於是將風險轉嫁給了購房者,為保護房屋購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挪於它用。該條款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用途做了嚴格規定,強制其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旨在防止開發商將預售資金任意擠用。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再次明確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要求將房屋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的,不予支持。 11、債務風險 甲方將面臨該項目以外的,乙方的其他債權人通過法律手段,從該項目中主張權利的風險;各方均面臨對外互負連帶責任的風險。 (三)對策1、慎重選擇合作夥伴 甲乙雙方均應注意的問題(1)聘請熟悉房地產開發項目運作和熟悉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資深律師,提供全程法律服務;(2)在考察決策階段,充分聽取項目策劃、規劃、設計、建築、金融、稅務、監理工程師、會計師、律師等專家的意見;(3)注意審查對方主體資格或身份是否合法適格;(4)選擇合法的合作形式,處處體現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真實意思;(5)重合同守信用;(6)自始至終都注意收集對方的房產、車輛、開戶銀行及帳號、債權債務情況、實際辦公地或居住地等信息資料;(7)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注意完善往來函件的簽收手續;(8)發生糾紛,互諒互讓,友好協商,和平解決。 甲方應注意的問題(1)注意考察乙方資金實力;(2)注意核實乙方資金來歷是否合法;(3)避免造成非法集資、避免造成詐騙、避免造成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乙方應注意的問題(1)注意調查甲方項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2)注意調查核實甲方土地所有權是否被抵押或被司法查封;(3)注意從側面調查了解甲方負責人的人品及誠信度。2、預防合作合同無效 第一,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當事人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簽訂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無效。 第二,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合同無效。 第三,未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簽訂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無效。 第四,違法、違章建築; 第五,改變手續; 第六,四類轉性合同;3、簽訂條款完備周詳的合同(1)准確敘述該項目的現狀:包括項目地址、已取得的批准文件、批准證書等;(2)准確羅列該項目有關債權債務情況,並約定分擔辦法;(3)合同中應當對合作模式作出明確約定。特別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合作方應當對合作項目的運行機製作出約定,即相關權力機構的組成及議事規則,以及出現決策僵局的時候該如何處理。 合同、印章、財務管理;工期、簽證管理;(4)合同中應當對合作條件作出明確的約定。關於合作條件,各方如何投資,何時以何種形式投資,違反投資約定該如何處理等都需要明確約定。 以項目公司型合作開發的,要明確注冊資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差異的處理對策及相應的責任;如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該土地使用權需要評估。(5)合同中應當對土地使用權條款作出詳細約定。合同應明確合作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支付情況;達成合作後,土地使用權的權屬;如項目用地原為劃撥用地,應明確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主體及相關費用的承擔。(6)對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各種審批程序及證照辦理的義務人作出明確的約定,實踐中因約定不明,相互推諉辦理行政審批,致使項目不能順利進行的情況時有發生。(7)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投資額增加、建築面積減少時的分配方法;建築面積增加時的政府審批手續、增加面積的成本分擔及面積分配方式。(8)合同中應當對項目資金的監管作出約定,避免一方完全控制賬務的情況發生。預留印鑒中的財務章和人名章不應由一方掌管,而應由各方分別管理,這樣有利於合作各方相互制約和監督。(9)雙方均應對有些重要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作鄭重承諾或保證;(10)盡可能要求對方支付定金、或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或提供反擔保;(11)對各方都應當有一些限制性約定,例如約定: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有關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12)要明確約定利益分配辦法:分配時間、分配方式、分配比例等。如系分配房屋,則應明確房屋性質、具體位置、棟號、樓層、朝向、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等事項;(13)明確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方法;(14)明確約定違約責任:針對不同的違約情形約定具體的承擔金額或承擔比例;對於嚴重的根本性違約情形,要約定違約超過一定具體期限時,應承擔較大的違約金額或較大的違約比例,違約方除應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達到違約方時合同解除;(15)明確約定合同解除後的清理、交接、撤場等的具體辦法;要特別約定因嚴重的根本性違約而導致解除合同時,違約方必須在合同解除後的幾個工作日內,自行撤出辦公及施工現場;同時還應約定包括違約金在內的有關款項的結算支付時間;(16)明確約定解決爭議的辦法;(17)註明合同份數及合同生效的條件,註明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將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有效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身份證、資信證明、批准文件、批准證書、房屋分配表及圖紙等作為合同附件;(19)注意除在落款處蓋章、簽字蓋手印外,還要對每份合同都蓋上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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