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行業中的代征地是什麼含義
1、代征地的概念
代征地是指城市建設工程沿道路、鐵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設的,建設單位按照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代征的公共用地。代征地中的「代征」兩個字是廣義上的「代征」,僅包含著「代徵用」,而且還包含著「代拆遷」,指的是代徵用、代拆遷等。
2、代征地的由來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提出用地申請,國家根據項目需要無償劃撥,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由於往往有公共用地也同時需要徵用,政府多採取以項目代徵用的方式把這部分費用分攤在建設項目上,這在當時經濟體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企業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資產是國家的,國家拿國家的錢代征城市公共用地,企業無可厚非。
但是在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投資主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非國有經濟投資主體大量出現,特別是國家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後,若仍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規定變,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代征地費用,已暴露出較多問題,引發了人們對代征地問題的極大關注。
3、代征地費用的分攤
代征地費用確定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參考基準地價評估,根據新的基準地價體系中的熟地價和毛地價水平,經過修正可得出征地費用,一種是根據代征地上的房屋現狀按照征地拆遷政策進行評估。
⑵ 房地產商建房,徵收土地,屬於哪些法律范疇急急急
目前,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涉及的稅收有:契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由承受方(買方)繳納的有:契稅、印花稅;由轉讓方(賣方)繳納的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
為了方便群眾,提供一窗式服務,市區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全面實行了一體化征管,由常州市財政局下屬的契稅徵收管理所負責徵收。契稅所在市區設立了四個徵收窗口:契稅所徵收大廳(地址:新區太湖路府琛花園1幢18號);新北區徵收窗口(衡山路8號新北區人民政府204室);房產交易市場徵收窗口(延陵東路859號);戚區徵收窗口(成濟路15號)。
一、契稅
契稅是房屋和土地權屬發生轉移時,國家按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者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稅收。就房屋買賣來說,誰買房,誰繳稅。契稅屬於行為稅范疇。
(一)徵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另外,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二)稅率。江蘇省契稅適用稅率為4%。凡1999年8月1日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宅,契稅減半徵收(按2%徵收),個人購買的別墅、渡假村、營業用房、商辦樓、車庫及單位購房,仍按4%徵收契稅。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蘇政辦發〔2005〕55號和市政府常政發〔2005〕91號文件規定,普通住宅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①住宅小區容積率在1.0以上;②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③實際成交價格在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內。從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普通住宅仍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對非普通住宅按4%徵收。
(三)計稅依據。
1、商品房買賣,按購房者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徵收。對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計稅價格由徵收機關按市場價格核定。市場價格按同一小區、同一樓層、相近交易期間內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成交單價低於同期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在500元/平方米以內的,契稅按成交價格徵收,超過以上幅度的,按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計稅價格,契稅按核定價徵收。
2、二手房買賣。契稅徵收以納稅申報為基礎,對申報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徵收機關核定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以市房產管理局、財政局、物價局聯合發布的住宅小區二手房平均交易價格為依據。對納稅人申報的二手房成交單價(扣除樓層系數),如低於公布的市場平均價格在300元/平方米幅度以內的,契稅按申報價徵收,超過以上幅度的,一律以公布的所在住宅小區的市場平均價格核定計稅價格。非住宅房屋以及沒有公布的住宅小區契稅計稅價格,仍按照交易房屋的同類地段、同類性質、相近交易時間的房屋平均交易價格進行核定,或根據契稅徵收機關委託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3、以競價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凈地)的,以實際成交價格作為契稅的計稅價格;協議方式出讓、毛地出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先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徵收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徵收契稅。
4、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按交換的差額徵收,由多支付價款的一方繳納。
5、房屋贈與,按徵收機關核定的價格或評估價格計征契稅。
(四)納稅期限和納稅環節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不得超過20日。目前我市商品房契稅的徵收環節放在房屋交付前,由開發公司代發契稅納稅通知書,納稅期限不超過二十天,逾期不繳的,將按滯納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證和其他規定的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免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五)免稅范圍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經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積在國家規定的標准以內的,免徵;
3、土地、房屋被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拆遷所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部分免徵契稅;
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項目。
二、營業稅
個人轉讓房屋適用營業稅稅目為銷售不動產,適用稅率5%。
1、2006年6月1 日後,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轉手交易的,全額徵收營業稅。
2、2006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符合普通住宅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3、2006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但不符合普通住宅標準的住房(非普通住宅)對外銷售的,按契稅計稅價格減去原購房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個人購買房屋時間,按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時間或契稅完稅證上的納稅時間為依據,按「孰先」的原則進行確定。
個人轉讓非住宅房屋,按契稅計稅價格減去購置原價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購置原價以購入時取得的地稅發票所載金額為准。
幾種特殊情況:(1)房屋贈與不征營業稅,只征印花稅;(2)房屋交換,視同房屋買賣徵收營業稅;(3)以贈與、繼承、分析方式取得的房屋再轉讓,取得產權時間以上手交易產權證時間為准;(4)自建房轉讓,免徵營業稅,但需提供規劃許可證或建築許可證。
三、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附征,按應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算依據,稅率分別為7%、3%和1%。外籍人員轉讓住房,免徵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只徵收地方教育費附加。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後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目前對個人轉讓房屋暫按轉讓價格的1%或2%預征土地增值稅。
1、個人轉讓普通住宅免徵。
2、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指別墅、度假村等),按計稅價格的1%徵收。
3、非住宅轉讓按計稅價格的2%徵收。
五、印花稅
對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的買賣雙方納稅人各按契稅計稅價格的萬分之五徵收。
六、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從2006年8月1日起,對個人房屋轉讓收入全面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屋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一)徵收辦法。目前,我市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稅徵收採用核定徵收和按實清算兩種方式:
1、核定徵收。按房屋轉讓收入總額的1%徵收個人所得稅。轉讓收入為房屋轉讓成交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徵收機關按市場價格核定計稅價格。
2、按實清算。即由地稅局核定房屋轉讓收入、購房原價、房屋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合理費用,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能夠提供完整准確的憑證資料並且要求進行稅款清算的,可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後攜相關資料到常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辦理清算手續,由清算人員計算出應征數額後在《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申報表》上簽署意見,納稅人持地稅局已簽署意見的《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申報表》到契稅徵收窗口繳納。
(二)減免規定
1、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2、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前後l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包括以產權人名義、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以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購房),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轉讓收入的關系,經稅務機關審核,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先買後售符合減免條件的,也可按減免後金額直接繳納。
(三)納稅保證金的退還。
1、退還納稅保證金,由納稅人攜以下資料到常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辦理。
新購房的產權證(如果產權證抵押,提供貸款銀行蓋章的產權證復印件和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購房合同、契稅完稅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保證金收據原件、《個人房屋轉讓涉稅信息報告表》。
2、退還保證金具體規定:
(1)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轉讓收入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轉讓收入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轉讓收入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徵收入庫。對採取核定征稅辦法計算繳納保證金的,也按此辦法計算應退還的保證金。
(2)個人出售現住房前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不再退還,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入庫。
(3)個人出售現住房和重新購房的時間以房屋產權證時間或契稅完稅證填發的時間為准,按孰先的原則確定。
對非住宅房轉讓所得不適用上述有關稅收減免和保證金退還政策。
七、繳納房地產交易稅收應提供的辦稅資料
(一)商品房買賣
1、《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商品房結算單原件及復印件;
3、商品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或《契稅納稅通知書》。
(二)二手房買賣
1、經房管部門鑒證的買賣契約原件及復印件;
2、交易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3、買賣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單位出售非住宅的,另提供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5、符合營業稅按差額徵收條件的,非住宅須提供原購房稅務發票復印件,非普通住宅也可提供其他能證明原購入價的材料復印件(可從房管局檔案室取得);
6、自用超過五年的唯一住房提供個人承諾書;
7、契稅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房屋贈與
1、房屋贈與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贈與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3、贈與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房屋互換
1、經房管部門鑒證的房屋互換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互換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3、互換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契稅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房屋拆遷
實物安置
1、拆遷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2、拆遷結算表原件及復印件;
3、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核定書(核對表)或租賃證復印件;
4、支付的差價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5、安置房屋原產權證或注冊證復印件。
貨幣安置
1、拆遷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2、拆遷結算表原件及復印件;
3、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核定書(核對表)或租賃證復印件;
4、取得拆遷補貼款的支票存根復印件;
5、辦理新購房屋契稅減免的,提供新購房屋資料〔參考(一)、(二)〕;拆遷前一年內購入或拆遷後購入房屋已全額繳稅的,辦理退稅時則須提供取得的契稅完稅證原件;
6、契稅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國有土地出讓
1、土地出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掛牌土地的掛牌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條件和要求》復印件;
3、出讓方式為協議或毛地掛牌的,另提供土地估價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4、契稅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
1、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土地估價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3、轉讓土地原土地證原件及復印件;
4、契稅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辦理個人所得稅清算手續所需資料
l、《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申報表》,可在契稅所徵收窗口或地稅一分局領取;
2、經契稅所審核簽章的售出房屋《契稅納稅申報表》;
3、售出房屋按二手房買賣辦稅所需資料;
4、根據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的房屋在取得時的原值和稅費證明(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應當提供發票,取得房屋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稅費及其他費用應當提供稅票、發票等有效憑證;拆遷安置房同時應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
5、根據國稅發〔2006〕IO8號文件規定的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合理費用證明(如裝修費用應當提供發票,貸款利息應當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實際繳納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等);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九、辦理個人所得稅減免手續所需資料
對於售房前一年內已購買房屋的,在辦理售出房屋契稅納稅申報後,可以到地稅一分局先辦理個人所得稅抵免手續,由稅務機關清算人員計算出應征數額後在《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減免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再由納稅人返回到契稅徵收窗口,徵收人員根據簽署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1、《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減免申請表》,可在契稅所徵收窗口或地稅一分局領取;
2、新購房資料(同退保手續);
3、經契稅所審核簽章的售出房屋《契稅納稅申報表》;
4、售出房屋按二手房買賣辦稅所需資料;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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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常州市房地產交易辦稅指南
[ 2007-7-11 18:35:22 | By: 陳(遊客) ]
請問王先生:房屋贈與中,法律對房屋贈與雙方的關系有何規定?你公司代理房屋贈與嗎?
以下為blog主人的回復:
房產贈與是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所有權無償贈給他人的行為。一般來說,辦理房屋贈與手續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一)房屋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根據規定,房屋贈與一定要採用書面形式。
(二)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憑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等材料,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三)辦理公證。根據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手續。
(四)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轉移過戶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1)過戶申請書;(2)身份證件;(3)房地產權證;(4)贈與書及公證書;(5)有關稅費的收據。
(五)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這里的交付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准。如果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當事人之間訂立了書面贈與合同,且贈與人已將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給受贈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也應當認定贈與成立。
我公司可以代辦相關手續
⑶ 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征地與拆遷的區別是什麼
大致區別在征地是針對集體土地的,拆遷是針對城鎮房屋的。 賠償方面:征地是國回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答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 拆遷,現在多是商業性拆,是出於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意義方面:征地主要指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強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並根據補償標准一次性給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一定的貨幣補償,有的還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必要的就業安置。 拆遷「拆」,是指將土地上原有的建築物或其他必須拆除物拆除; 「遷」,是指對原土地使用者的暫時或永久遷移。房屋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⑷ 房地產建設從項目提出到最後完工有哪些流程
多了抄去了
(一)開發商提出開襲發設想是整個房地產項目開發的起點。
(二)可行性研究是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第二步,也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三)申請項目用地是房地產開發的第三步,也是正式啟動項目開發的第一步。
(四)項目設計是房地產開發的第四步,也是關繫到項目是否符合市場需要的重要一步。
(五)征地及拆遷安置是房地產開發的第五步,也是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的第一步。
(六)籌措房地產開發資金是房地產開發的第六步,也是征地及拆遷安置後最重要的工作。
(七)建設工程招標是房地產開發的第七步,是選擇合適的承包商和監理單位的有效方法。
(八)施工是房地產開發的第八步,也是項目能否及時優質完成的關鍵一步。
(九)市場營銷與策劃是房地產開發的第九步,是實現經濟效益的關鍵一步。
(十)物業管理是房地產開發的最後一步,是房地產開發的售後服務。
⑸ 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具體流程是怎麼樣的,
關於第一個問題:請問怎麼界定一塊耕地是否屬於國家保護的基本農田?
最近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為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為國家保護的基本農田,請查詢當地縣或鄉鎮一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或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圖,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程,比耕地的黃色稍微深一點黃色標明的地塊為基本農田。
關於第二個問題:鄉鎮一級可以通過向上級政府規劃以及國土部門進行申請,通過縣一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當地國土部門向上級國土部門申請,在完成先補後占原則(即補充相應耕地)和完成土地徵用(向集體進行土地補償)工作後可以對耕地進行使用權轉換,即集體用地轉為國有用地,再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出讓土地給企業、工業園,也可以以劃撥的形式劃撥給工業園,時間是50年。
關於第三個問題:如果僅僅是收回耕地,不對耕地進行開發,則只要求進行土地徵用,完成土地使用權轉換,即集體用地轉為國有用地(不過一般政府不會這么干,因為沒有什麼收益,除非建立新的農場或蔬菜生產基地對耕地進行集約利用以獲得收益)。如果要對耕地進行開發利用,將耕地變為新增建設用地,則必須滿足先補後占,佔一補一的原則,也就是事先要補充新的耕地形成耕地儲備指標,才能進行耕地徵用。一般來說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都可以用於新增耕地面積。
⑹ 房地產開發遇集體土地可以先征地再征房嗎
集體土地應該由國土部門先行辦理收儲手續,方可上市。沒徵收,就買地是不合法的。估計您了解的信息有誤。國家要求凈地出讓,但拆遷費用一般都由開發企業承擔,你們只需和國土部門爭取利益即可。
⑺ 房地產開發的條形征地是什麼意思
業內沒有這個專業術語。
條形征地顧名詞義,就是所徵用土地的形狀是條形的,長寬相差太大、比例不協調,建起來的小區可能是窄窄的一溜。
⑻ 請問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是先辦理土地證還是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有實際區別的,和取得土地的方式以及公司性質有關,還可能關繫到每個地區內的實際容情況。
如果是出讓土地的話,是先取得土地證的。如果是劃撥則一定是先去的規劃許可證。
另外,因為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項目立項完成,所以還要考慮是外資公司還是內資公司。
⑼ 房地產開發中征地補償是指
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010年7月13日,國土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
【征地情況告知】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征地告知書》,將擬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征地告知書》由國土資源所負責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內張貼。在有條件的地方,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將《征地告知書》在互聯網上發布、在當地電視台播出。張貼、發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書》的過程,應當進行攝像和錄像,取出的照片和視頻資料要妥善保存備查。《征地告知書》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征地調查確認】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者國土資源所工作同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規格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並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蓋章和簽字予以確認。
【函告征地情況】市、縣國土資源局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的擬征地的權屬、種類、面積和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等情況函告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及時確定被征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並函告同級國土資源局。
【征地聽證告知】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聽證告知書》,將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被征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等內容,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並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告知書》由國土資源所負責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內張貼並告知被征地農民。
【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報批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聽證。涉及社會保障有關事項的,邀請勞動保障部門參加。舉行聽證的,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全面准確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確有必要的,應當對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願放棄聽證的,應當填寫《聽證送達回執》。
⑽ 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是先取得土地證還是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有實際區別的,和取得土地的方式以及公司性質有關,還可能關繫到每個地區的內實際情況容。
如果是出讓土地的話,是先取得土地證的。如果是劃撥則一定是先去的規劃許可證。
另外,因為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項目立項完成,所以還要考慮是外資公司還是內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