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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商銷售自有物業如何納稅

發布時間:2021-02-14 19:12:56

1. 開發商房產託管給物業出租 如何納稅

案情簡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委託物業公司將其已完工待出售的門面房對外出租,雙方約回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按答房租收入的百分之一向物業公司支付手續費。物業公司收取租金時,向承租方開具了自己公司領購的通用機打發票,並將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及手續費後的餘款打入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賬戶。稅務分析:本案中存在兩個涉稅問題,一是物業公司不應開具自己公司領購的通用機打發票並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二是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由於物業公司是代理房地產開發公司出租房屋,實際出租方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因此,物業公司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當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承租方開具租金發票並繳納相關稅費。同時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要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針對既成事實的上述問題,該物業公司應及時將已開出的發票收回作廢,並以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義向房產坐落地的住建局或房產租賃管理站申請代開租金發票並繳納相關稅費,同時可以向主管地稅局申請退還之前多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畢雲亮)

2. 房地產開發商需要交的稅以及計算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如何計算的方法有以下兩種:

1、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10%至30%)×1.2%

2、按租金收入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12%)

以上房產稅如何計算方法是按年計征的,如分期繳納,比如按半年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2;按季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4。按月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12。

對於工業用的自用地下建築物,以房屋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物,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徵收范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2)房地產開發商銷售自有物業如何納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免稅的規定外,下列房產亦不征房產稅:

1、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2、作為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第五條房產稅的減免稅許可權為:

1、屬於地、州、市范圍內全面性的減稅和免稅,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2、屬於縣(市)范圍內全面性的減稅或免稅,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 署審批,報省稅務局備案。

3、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的,由縣(市)稅務局審批。

3. 房地產清算後發生的銷售物業如何計算稅金

1、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2、 《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地稅發[2008] 207 號)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在項目完成清算後繼續支付並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和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但該調整應在項目全部銷售完畢後進行。
3、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管理暫行辦法》(青地稅發[2008]100號)規定:
第三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結論後,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屬實的,補充和完善稅務機關清算結論,並按規定辦理稅款繳納或退還手續:
(一)已清算完畢的開發項目又發生成本、費用的;
(二)納稅人取得清算時尚未取得的扣除項目相關憑證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調整清算結論的其他情況。
4、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7]325號)規定
五、納稅人在項目完成清算後繼續支付並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和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但原則上應在項目全部銷售完畢時進行調整。
5、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8]92號)第十七條規定
對於成片開發分期清算項目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在先期清算時應按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分攤。
對於後期清算時實際支付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分攤比例大於前期的金額時,允許在整體項目全部清算時,按照整體項目重新進行調整分攤。
6、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
清算時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而未能認定的成本項目(簡稱未定成本項目),清算後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應分房產類型歸集「後續成本額」,可在計算當期清算後轉讓房產應納稅額時後續扣除,公式如下:
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額=清算認定(或上期累計)「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額」+本期「後續成本額」÷清算可售建築面積
清算後轉讓扣除額=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額×本期轉讓面積+本期轉讓房產有關稅金及附加
納稅人在清算申報時應對「未定成本項目」進行附加說明,主管稅務機關在清算審核時一並核實確認,否則相關成本不予以後續扣除。

4. 房地產開發商需要繳納哪些稅稅率分別是多少

1、銷售不抄動產營業稅,稅率5%(以襲銷售收入計稅);
2、城建稅
稅率7%(以營業稅計稅,分鄉1%、鎮5%、縣城以上城市7%);
3、教育附加
稅率3%(以營業稅計稅);
4、地方教育附加
稅率1-2%(以營業稅計稅,是否徵收以各省規定為准);
5、印花稅
稅率0.05%(以銷售收入計稅);
6、土地增值稅
稅率30%-60%(以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及土地成本後的增值部分計稅,計稅較為復雜);
7、企業所得稅
稅率25%(以企業年度利潤計稅,計算有一定難度);

5. 房地產公司銷售房屋和轉讓自有不動產納稅的區別

房地產銷售房屋,這里的房屋相當於房地產公司的商品,是他們生產出來銷專售的,計屬算稅費是有特定稅種。房地產公司轉讓自有不動產,這個不動產,不是自己生產是通過買賣或者贈與、交換獲得不動產,繳納的就是轉讓的稅費,例如某房地產公司在其他商場買的鋪位作為銷售店鋪或者辦公場地。
房地產公司銷售房屋是一級市場,轉讓自有不動產你指的是二手房嗎?都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還有所得稅,但如果是個人的二手房,滿5年有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6. 房地產公司將自己開發的房產轉為自用物業,辦理房產證後要交土地增值稅嗎

房地產公司將自己開發的房產轉為自用物業,辦理房產證,其房產所有權並未發版生變化,只是將公司建造的產權品(房屋)從法律的形式上進一步登記確認到公司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房地產公司將自己開發的房產轉為自用物業,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7. 物業管理公司如何納稅

物業管理公司應以服務性營業收入額(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為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向稅務機關交納一定量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物業管理公司通過設置「營業稅金及附加」帳戶核算營業收入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帳戶核算營業收入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而公司發生的費用性稅金,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則應在「管理費用」帳戶核算。
公司在月終按規定計算出當月應交納的營業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帳戶,貸記「應交稅金」帳戶。
一、關於管理費等收入的征稅及計算
物業管理公司在為房屋業主及租住戶提供服務而收取的管理費(包括向房產開發商收取的尚未租、售的有關房產的管理費)、服務費(包括保潔費、保安費、公共設施養護費、停車費等各種名目的收費)、維修費(包括維修材料費及人工費)、租賃費(包括居民租住公有住宅的租金收入)等收入,徵收5%的營業稅。
二、關於代辦性收入的征稅及計算
1.代辦購物手續費的征稅及計算
為房屋業主及租住戶代購貨物,除了將代購貨物的發票直接交付委託方的,可按收取的代辦手續費收入徵收5%的營業稅。對為房屋業主及租住戶代辦的防盜門(窗)、曬衣架、隔離欄等物品也應按規定徵收增殖稅。
2.代辦收費取得收入的征稅及計算
為房屋業主及租住戶代收代付水、電、煤、電話費以及代收代付垃圾費等各種業務而取得的收入,可以按扣除實際支付給供水、供電、供氣以及電話局、環衛所等部門後的余額,徵收5%的營業稅。
三、關於房屋三項維修基金的征稅及計算
物業管理公司向房屋業主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以及向房屋開發商在交付房產管理權時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因其屬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基金的所有權屬房屋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公司僅是代管使用,據實列支,可暫不徵收營業稅。倘若物業管理公司以提供勞務形式,從房屋三項維修基金中取得的收入,則應按規定徵收5%的營業稅。
四、關於代開發票或收據的征稅及計算
對物業管理公司為私房業主或租住戶代開出租房屋發票或收據,應照章徵收5%營業稅。

8. 急!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交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繳稅費

(一)、應稅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時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1、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2、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1)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① 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② 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
③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④ 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佔土地的使用權一並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⑤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⑥ 不動產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 涉及稅種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以及契稅等。
1、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1)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比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 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2、其他具體規定如下:
(1) 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1996]592號)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徵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後,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2)對合作建房行為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稅營[1995]319號)規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具體的交換方式也有以下兩種:
①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由於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對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築物並使用,租賃期滿後,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築物歸還甲方。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築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築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額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
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情況確定如何征稅:
① 房屋建成後,如果雙方採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對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對其不征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對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征營業稅。
② 房屋建成後,甲方如果採取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參與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營業稅所稱的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的行為,而屬於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營企業的行為,那麼,對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從銷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對合營企業則按全部房屋的銷售收入依「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③ 如果房屋建成後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則此種經營行為,也未構成營業稅所稱的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的不征營業稅的行為。因此,首先對甲方向合營企業轉讓的土地,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其營業額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其次,對合營企業的房屋,在分配給甲、乙方後,如果各自銷售,則再按「銷售不動產」征稅。
對於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預收定金,有如下規定: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此項規定所稱預收款,包括預收定金。因此,預收定金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定金的當天。
(3)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規定:
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築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築物時許諾若干年後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採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築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徵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4)中外合作開發房地產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發房地產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① 關於中外雙方合作建房的征稅問題
中方將獲得的土地與外方合作,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後,不論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積,還是按商品房銷售後的收入進行分配,均不符合現行政策關於「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因此,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實際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費;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收入的當天。
同時,對銷售商品房也應征稅。如果採取分房(包括分面積)各自銷房的,則對中外雙方各自銷售商品房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如果採取統一銷房再分配銷售收入的,則就統一的銷售商品房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如果採取對中方支付固定利潤方式的,則對外方銷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
② 關於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開發費征稅問題
外方提前支付給中方的前期工程的開發費用,視為中方以預收款方式取得的營業收入,按轉讓土地使用權,計算徵收營業稅。對該項已稅的開發費用,在中外雙方分配收入時如數從中方應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沖減中方當期的營業收入。
③ 對中方定期獲取的固定利潤視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計算徵收營業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劃歸營業稅稅目轉讓無形資產范疇,稅率為5%,銷售不動產劃歸營業稅稅目銷售不動產的范疇內,稅率為5%。
計算公式=營業額×5%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第19號)規定:
(一)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
(二)稅率:分別為7%、5%、1%。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稅稅額×稅率。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實行不同檔次的稅率。
三、教育費附加
(一)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
(二)稅率為3%。
計算公式:應交教育費附加額=營業稅稅額×費率。
四、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發[ 1993 ]138 號)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徵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具體講:
(一)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沒有納入征稅范圍。這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未經國家徵用不得轉讓。因此,轉讓集體土地是違法行為,所以不能納入征稅范圍。
(二)轉讓地上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三)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四)取得收入的行為,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五)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和《細則》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房地產轉讓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經濟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金額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計算土地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新會計制度的規定,與房地產開發有關的費用直接計入當年損益,不按房地產項目進行歸集或分攤。為了便於計算,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的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市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並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六)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五、房產稅:
如果企業擁有房產產權的,需繳納房產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的規定,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徵收的一種稅。房產稅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如果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徵收的一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七、城市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如果單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應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財字第133號令公布)規定,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台胞,按照房產原值徵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
(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北京市徵收中外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政發[1985]81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除外),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徵收的一項費用。依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佔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准確定,計算公式為:應納土地使用費額=佔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准。
八、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按照印花稅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發證手續。
九、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的規定,契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徵收的一種稅。
徵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一)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1、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者作價投資、入股的;
2、以獲獎、預購、預付集資建房款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3、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二) 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於計稅依據范圍。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所有權贈與,由契稅徵收機關參照同類土地使 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交換 ,為交換價格的差額;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 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 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 ,由契稅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的規定,契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義務人為房屋、土地權屬的承受方。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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