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麼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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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一、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稅前扣除。應從如下三個方面理解上述規定:
一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應付工資,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納稅年度內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後,才准予稅前扣除。
二是工資薪金的發放對象必須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也就是說,只有為企業提供特定勞務,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員工,才能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的支付對象,企業因此而發生的支出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是企業取得收入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三是工資薪金支出標准應該限於合理的范圍和幅度。一般而言,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應與職工提供的勞務總量大體相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⒈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⒉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⒊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⒋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⒌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四是工資薪金支出不僅可以表現為現金支出,也可以表現為非現金支出。非現金形式的工資薪金支出應按照公允價值摺合為現金支出。
二、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支出
(一)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規定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是計算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基數為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2007年底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企業職工福利費的用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⒈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⒉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⒊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是職工福利費支出應單獨核算。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准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准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二)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結合我市實際,企業可以憑《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或蘇州地稅部門委託代征工會經費開具的電子繳款書專用憑證稅前列支工會經費。
(三)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體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8〕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國務院已確定的北京、上海、蘇州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中的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基本社會保險支出和住房公積金支出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四、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准予稅前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僅限於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內,超過規定的標准和范圍的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具體的列支標准還有待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我市仍按省政府規定,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不超過一個半月工資額度的補充養老保險准予扣除。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實際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在實際發放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五、商業保險支出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主要包括:建築企業依照《建築法》有關規定,為從事高危作業的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煤礦企業依照《煤炭法》有關規定,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等。
六、財產保險支出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財產」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財產。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財產保險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七、借款費用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可以通過對資產進行折舊、攤銷、結轉成本等方式間接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稅收規定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是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是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5;1;其他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
八、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調整時,需要分三步操作:
第一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或者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業務招待費,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總額的40%,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總額的60%,與銷售(營業)收入的5‰進行比較,如果大於銷售(營業)收入的5‰,則應當就大於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2008年度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30萬元,當年按稅法規定確認的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甲公司2008年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額計算如下:
第一步,調增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40%,即12萬元(30×40%);
第二步,計算稅前扣除限額,即2000×5‰=10(萬元)
第三步,比較實際發生額的60%與銷售(營業)收入的5‰部分大小。實際發生額的60%為18萬元,而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10萬元,所以稅前扣除限額僅為10萬元,應納稅調增8萬元(18-10)。
綜合來看,業務招待費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8=20(萬元)。
九、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條件的具體內容有待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目前仍按原稅前扣除辦法要求,對於廣告費需要通過媒體發布、實際支付且取得專用發票。考慮到某些行業的特殊性,特殊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列支比例可能突破15%的限制,總局正在調查制定之中。
十、勞動保護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勞動保護支出,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支出,如果企業發生的所謂勞動保護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為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三是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非現金支出。如果以勞動保護的名義向雇員發放現金,則不允許稅前扣除。
十一、匯兌損失
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准予扣除。
十二、專項資金支出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一是必須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專門規定。依照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提取的專項資金,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提取的專項資金應限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用途。
十三、租賃費支出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是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是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盡管條例中提到租賃費只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但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租賃費,如租入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資產等發生的租賃費仍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十四、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據國發〔2008〕21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四川汶川災區的捐贈支出,准予在稅前全額扣除。還有就是對北京奧運會的捐贈准予全額扣除。
本條規定應從如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轉贈,企業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捐贈支出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用途。
三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超過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出的利潤總額的12%。但向四川汶川災區的捐贈支出除外。
十五、不準予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但企業因經濟違約支付的違約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如支付的銀行罰息可以稅前扣除。
(五)非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也不得稅前扣除。
(六)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七)未經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如資產減值准備、存貨跌價准備等均不得稅前扣除。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項目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設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的稅前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五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固定資產,是指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二是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按以下方法確定。⒈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⒉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⒋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⒍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三是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除符合稅收特殊規定外,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舊准予稅前扣除。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四是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應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⒈房屋、建築物,為20年;⒉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⒊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⒋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⒌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五是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⒈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⒉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⒋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⒌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⒍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⒎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十七、無形資產攤銷的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二是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按以下方面確定:⒈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⒉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⒊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三是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稅前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四是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其主要內容包括:⒈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⒉自創商譽;⒊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⒋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十八、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⒈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⒉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⒊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⒋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本條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上述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二是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⒉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三是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十九、銷售或使用的存貨成本的稅前扣除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是存貨的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⒈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⒉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⒊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採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三是銷售或使用的存貨成本結轉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二十、彌補虧損的稅收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納稅人由查賬徵收方式改為核定徵收方式後,再改為查賬徵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徵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以發生虧損年度的下一年開始計算,5年內不論盈虧或者改變徵收方式,均連續計算彌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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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稅前如何扣除
答復:依據抄《企業襲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規定,在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中,你單位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應按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不含預售收入)和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限額,當年稅前限額內據實扣除,不得結轉至以後年度項目決算時一並扣除。
3. 房地產公司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首先房地產公司開發項目所得稅的管理主要分為兩塊:
1、商品房銷售部分:這部分的納稅人才是房地產公司
2、建設安裝工程部分:這部分的納稅人是工程承包方
二、稅務部門對所得稅的管理:
1、如果帳目健全,核算真實的話可以申請查帳徵收,而查帳徵收中就有一個預征的概念,就是納稅人每月或者是每季度根據利潤自己計算出稅款預先申報繳納,然後年末稅務部門再查帳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如果沒有帳目或者帳目不健全不真實的話,那麼稅務部門就會採用核定徵收,
核定徵收也分兩種,一種是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一種是定額徵收。而房地產業一般都是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什麼意思呢?就是稅務部門會根據行業不同、營業額高低制訂出各行各業的大概成本利潤率(稅務部門叫做應稅所的率),房地產業應該是10%-12%左右,建築業應該是6%-8%左右,而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那麼10%-12%*25%就等於房地產業稅率是2.5%-3%,建築業稅率是1.5%-2%左右,這種管理方式近似於營業稅的管理,就是不會管你利潤的高低,收入是多少,一律按收入附征,其納稅時間是當月稅款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
3、幾個特殊規定:其一,對於建築業的收入實現時間確認比較特殊,由於工程項目清算時間跨度長,工程期內工程款的支付一般都是採取的預支、借款等形式,所以稅務部門規定不管支付的工程款是暫借還是預支都視同收入實現
其二,房地產業收入確認的特殊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收取的一切費用都算收入,包括代辦證件費用、代收的物業管理費裝修水電費等雜費
其三,對經濟適用房、普通住宅有特殊優惠政策,如有需要了解私下再談。
其四,現階段房地產業優惠政策是國家對於經濟危機所出台的臨時優惠政策,並不會長久,所以不要拿現在的政策指導以後的經營。
三、企業對企業所得稅的財務處理:
1、查帳徵收方式下的財務處理:
a、預交所得稅:
計提:
借 所得稅費用
貸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繳納:
借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 銀行存款
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b、匯算清繳:
如果預交數大於匯算清繳計算出來的應繳數,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為了減少稅金退庫的麻煩,實務中,大多將多預繳的上年度企業所得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這種情況下,企業的會計處理為:
借:其他應收款——所得稅退稅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如果預交數小於匯算清繳計算出來的應繳數會計處理同a
2、核定徵收下企業所得稅一般不進行匯算清繳,其他會計處理同a
四、房地產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幾個誤區:
1、核定徵收所得稅的管理方式下是不是把建安合同壓低,建安部分的稅款就會少交?是的,建安合同低建安稅收的確會少交,但是房地產中有土地增值稅會相應提高,得不償失。
2、隱瞞銷售收入是否減少稅收?是,但是開具發票會響應減少,即使購房人現在無所謂,但在二次交易需要發票抵扣時就會出現麻煩,遲早會暴光。
[幫納稅人算帳,為納稅人理財]
4.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在項目沒有完工交付使用前,採取預交形式,收入(包括預收賬款)*毛利率專*企業所得稅稅率=預交屬企業所得稅,項目完工後,(售房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及及附加-三大期間費用+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稅收調整因素)*25%=匯算企業所得稅,匯算企業所得稅-預交企業所得稅=補交企業所得稅。
5. 勞務費企業所得稅扣稅標准
偽命題,你支出考務費,取得了真實的發票,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原則就能扣。你所謂的扣除標准和是否勞務費無關,而是關於業務招待費、廣宣費等的要求。
6.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可以扣除開發費用嗎
開發費用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理支出費用,取得合法票據的合理開發費用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稅前扣除,不受額度的限制。
7. 方提供的勞務,哪些勞務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項目 :
(一)工資
(二)勞酬費
(三)住房補貼
(四)社會保險費
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國內回資企答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8. 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何正確區分工資薪金與勞務費
區分工資薪金與勞務費的步驟:
1.關於兼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再任職支出扣除問題
為界定工資還是勞務費國家稅務總局曾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作出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中又進一步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第二條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這些規定雖然是關於個人所得稅的一些規定,但目前很多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性質認定上也以此作為依據,以做到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尺度的統一。
9. 勞務費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嗎
勞務費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但有條件。
以下說明關於薪金支出在稅前抵扣的情況。
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十七條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9)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勞務費如何扣除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
1、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准予扣除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
2、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
3、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稅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一些需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扣除項目。
10. 房地產企業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前扣除有何限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託銷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