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用地紅線
簡單說;就是國土局批准你建設的地
㈡ 什麼是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
就是規劃部門出具的紅線圖,並且根據退界要求,如1m,紅線向里1m才能進行建築布置.
㈢ 規劃建設用地紅線是什麼意思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2 術語中有明確定義:
2.0.8 用地紅線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類建築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2.0.9 建築控制線 building line
有關法規或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線。
用地紅線和建築控制線不是一回事,個別構件可以伸出紅線,相關規定見: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4.2 建築突出物
4.2.1 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築突出物為:
——地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牆、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台、室外樓梯、台階、坡道、花池、圍牆、平台、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採光井等;
——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4.2.2 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0.50m;
2)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m,並不應大於3m;
3)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2m;
4)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於3m。
2 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於0.50m。
3 建築突出物與建築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4 建築物和建築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4.2.3 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築控制線時,建築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築控制線,突出建築控制線的建築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4.2.4 屬於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4.2.5 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築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
㈣ 什麼是用地紅線
用地紅線是圍起某個地塊的一些坐標點連成的線,紅線內土地面積就是取得使用權版的用地范圍。權
與建築紅線相比,用地紅線詞義明顯寬泛。只要是在所屬用地紅線內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響(噪音、粉塵方面的污染除外)。
舉例:
如果建築遠離城市或道路,建築豎向(不包括地上一層)可以不受道路紅線和建築紅線的約束,建築可以做成倒錐形的結構,下小上大的形式,是解決用地面積緊張的一種方法。
㈤ 哪些法規對用地紅線和建築紅線有規定有什麼規定
1.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具體點說就是道專路紅線內包屬括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綠化隔離帶、
人行道,是道路的兩側最外邊的線。
2.用地紅線是用地范圍的規劃控制線。例如一個居住區的用地紅線,就是這個居住區的最外邊界線,居住區內的建築和綠化以及道路只能在用地紅線內進行設計。
3.建築紅線一般稱為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地位置的控制線。說白了,就是建築物與地面接觸的范圍線。有的建築離開地面的建築是可以超出建築紅線的,這是根據各個地方的要求不同來設置的。
4.建築用地紅線有可能與道路紅線重合。而在建築用地紅線內有時會劃定建築控制線,在建築設計時,建築不僅不得超出紅線,而且不得超出建築控制線。而後退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部門控制,在「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㈥ 什麼是用地紅線,用地藍線兩者有什麼區別
用地紅線和用地藍線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用地紅線的概述:用地紅線是圍起某個地塊的一些坐標點連成的線,紅線內土地面積就是取得使用權的用地范圍,是各類建築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2、用地藍線的概述:用地藍線是城市規劃術語,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人工濕地、滯洪區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護與控制的地域界線,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綠化、河道生態景觀建設等需要而劃定的規劃保留區。
二、兩者的用途不同:
1、用地紅線的用途:如果建築遠離城市或道路,建築豎向(不包括地上一層)可以不受道路紅線和建築紅線的約束,建築可以做成倒錐形的結構,下小上大的形式,是解決用地面積緊張的一種方法。
2、用地藍線的用途:規劃藍線一般稱河道藍線,根據河道性質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藍線控制也不一樣。一般稱河道藍線,即城市各級河、渠道用地規劃控制線,包括河道水體的寬度、兩側綠化帶以及清淤路。
三、兩者的規定不同:
1、用地紅線的規定:只要是在所屬用地紅線內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響(噪音、粉塵方面的污染除外)。
2、用地藍線的規定:規劃藍線一般稱河道藍線,根據河道性質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藍線控制也不一樣。在繪制規劃圖時,應包含水線和岸線,水線因季節變化而變化,應以岸線為准。
㈦ 什麼是規劃用地紅線圖
》2 術語中有明確定義:
2.0.8 用地紅線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類建築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2.0.9 建築控制線 building line
有關法規或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線。
用地紅線和建築控制線不是一回事,個別構件可以伸出紅線,相關規定見: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4.2 建築突出物
4.2.1 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築突出物為:
——地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牆、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台、室外樓梯、台階、坡道、花池、圍牆、平台、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採光井等;
——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4.2.2 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0.50m;
2)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m,並不應大於3m;
3)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2m;
4)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於3m。
2 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於0.50m。
3 建築突出物與建築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4 建築物和建築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4.2.3 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築控制線時,建築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築控制線,突出建築控制線的建築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4.2.4 屬於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4.2.5 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築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
㈧ 用地紅線和建築紅線的區別是什麼
用地紅線:各類建築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與建築紅線相比版,用地紅線詞義明顯寬泛。只權要是在所屬用地紅線內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響(噪音、粉塵方面的污染除外)。
建築紅線,也稱「建築控制線」,指城市規劃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築物或構築物(如外牆、台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任何臨街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超過建築紅線。
㈨ 建築圖紙上的「用地紅線」是什麼意思
用地紅線簡抄單的描述就是指襲土地的所使用面積,在各類的建築工程中,能夠使用的面積是明確表明出來的,用地紅線就是用紅線標明出來的用地邊界。與建築紅線相比用地紅線的的使用頻率相對更加廣泛。並且如果規劃有綠化帶,人行道之類的,只能在用地紅線中進行規劃。
㈩ 什麼是用地紅線圖
術語中有明確定義:
用地紅線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類建築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建築控制線
building
line
有關法規或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線。
用地紅線和建築控制線不是一回事,個別構件可以伸出紅線,相關規定見: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
4.2
建築突出物
4.2.1
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築突出物為:
——地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牆、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台、室外樓梯、台階、坡道、花池、圍牆、平台、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採光井等;
——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4.2.2
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0.50m;
2)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m,並不應大於3m;
3)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2m;
4)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於3m。
2
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於0.50m。
3
建築突出物與建築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4
建築物和建築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4.2.3
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築控制線時,建築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築控制線,突出建築控制線的建築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4.2.4
屬於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4.2.5
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築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